青島中石化爆炸案 14被告判3至5年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青島中石化爆炸案 14被告判3至5年

(青島市30日綜合電)中國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週一對青島“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洩漏爆炸事故一審宣判,14名被告被判處3年至5年不等的刑罰。



爆炸事故發生在2013年11月22日,造成63人遇難、156人受傷。

《新華社》報導,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員8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至5年不等的刑罰,其中2名被告獲緩刑。

法院認為,中石化管道儲運分公司濰坊輸油處原副處長邢玉慶等8名負責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爆炸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



原任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處負責人李本哲等6人,作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員,在油管道原油洩漏事件接報、處置過程中,未能全面盡職地履行職責,6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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