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有一個名詞“碰瓷”,據了解其來源是指古時,某些人拿著瓷器,在路旁行走,見到馬車經過,就故意往馬車碰摔爛瓷器后,誣賴是駕駛者碰撞,向對方索取賠償。
這詞發展到現在,泛指為一些製造假事故,一般為車禍,如故意往行駛中的汽車撞去,爾后詐傷向對方勒索金錢。
日前史里肯邦安新村聯邦村長鄧金來,就在沙登地區親身體驗了一次被“碰瓷”的經歷,并透過《中國報》,提醒沙登一帶的駕駛者,提防碰瓷黨。
一般來說,在我國如果不是非常嚴重的交通意外,肇事車主或受害者,相信一般都會選擇私了,雙方商議好賠償即可,省卻許多麻煩。
如果本身確信自己沒有犯錯,遇到碰瓷黨,最好就是報案,不能讓對方予取予求。在體育世界中,碰瓷的行為或許可以視之為一種必須的戰術,例如在籃球中,進攻球員故意與防守球員尋求身體接觸,博取對方犯規,而獲得罰球。
然而在現實生活當中,碰瓷這勾當,是不應該視之為合法,也不應被姑息。
在一些國家,碰瓷罪同于勒索,而在我國是否有相應的法律條文去制裁碰瓷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