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理事会法案一读 受威胁地区列保安区 | 中国报 China Press

国安理事会法案一读 受威胁地区列保安区

报导:张晓真、徐健华、林彩欣
(吉隆坡1日讯)首相署今日提呈2015年国家安全理事会法案,法案阐明,一旦发现国内某些地区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首相将在国家安全理事会劝告下,把有关地区列为保安区。



这项法案是由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沙希淡卡欣在国会提呈一读。

法案阐明,若发现某些事可能严重危害公众、国家经济或重要基本建设,这些地区列会被列为“保安区”。

“首相必须在宪报上颁布保安区的决定,并尽快提呈国会通过,保安区每次期期限不超过6个月。



“以首相为首的国家安全理会,过后将发出指示给行动主任或任何政府机构,以全力捍卫保安区及国家安全。”

驻军实施宵禁

法案说,为了捍卫保安区,行动主任有权扣留任何进入保安区的人士,同时重新安置扣留犯,违例者面对的最高刑法是监禁不超过3年或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法案说,保安区将实行宵禁,行动主任指示保安区所有人必须逗留在指定的建筑物或住处。

“否则,违反者会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法案说,行动主任会指示任何保安部队,管制个人或交通工具进出保安区,管制或阻止使用指定的海陆空通道或交通工具。

“若保安队部怀疑某交通工具,包括船只或飞机或车辆藏有危险物品,他们可以采取任何必要行动阻止有关交通工具。”

此外,法案也说,保安部队可在无需申请庭令下,逮捕违反保安区法令的人士。

建议纳吉掌国安理事会

法案指出,政府建议成立以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为首的国家安全理事会,并针对国家安全课题,进行监控、协调及指示相关政府机构。

国家安全理事会成员

1.首相为主席
2.副首相为副主席
3.负责国防事务的部长
4.负责国内事务的部长
5.负责通讯与多媒体的部长
6.政府首席秘书
7.武装部队总司令
8.警察总长

法令保护执法行动

法案说,政府可援引1948年保护公务员法令,以保护理事会、理事会成员、行动主任、政府机构的执法行动;同时,除非主控官书面要求,否则在这项法案下,不会采取提控行动。

法案说,安全理事会或委员成员不被允许,向任何人透露其执行任务时的相关讯息,违例者将面对最高2年监禁或罚款1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法案也说,保安部队在必要下,可在保安区采用强硬手段对付个人或物品。

“若非因为生命受到威胁或保护地方安全,保安部队成员不能致死或严重伤害对方的身体。”

法案指出,一旦当局成功说服推事或验尸官,保安部队是为了执法而杀人,当局则不必调查被害者的死因,也不必开庭验尸。

空置建筑被毁可索偿

2015年国家安全理事会法案阐明,若行动主任或授权人士发现保安区的空置建筑物,被有企图人等利用,并会危害国家安全,他们可摧毁有关建筑物或结构,相关业主可要求政府给予赔偿。

法案说,行动主任有权暂时充公保安区的任何土地、建筑物或流动资产,资产被充公者可在14天内向咨询委员会提出抗议,凡是在第30条文下充公的资产,政府都必须给予赔偿。

法案也赋权保安部队,充公建筑物内的危险物品,并尽快把它交予邻近警局。

禁使用危险物品

另外,法案说,若保安部队怀疑相关交通工具能寻获被例为证据的文件或物品,他们可展开检查行动,且无需申请庭令情况下,就能搜查有关场所。

“若保安部队认为保安区的建筑物拥有危险物品,他们必须确保有关危险物品的安全,且禁止它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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