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理事會法案一讀 受威脅地區列保安區
報導:張曉真、徐健華、林彩欣
(吉隆坡1日訊)首相署今日提呈2015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案,法案闡明,一旦發現國內某些地區的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首相將在國家安全理事會勸告下,把有關地區列為保安區。
這項法案是由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沙希淡卡欣在國會提呈一讀。
法案闡明,若發現某些事可能嚴重危害公眾、國家經濟或重要基本建設,這些地區列會被列為“保安區”。
“首相必須在憲報上頒布保安區的決定,並盡快提呈國會通過,保安區每次期期限不超過6個月。
“以首相為首的國家安全理會,過後將發出指示給行動主任或任何政府機構,以全力捍衛保安區及國家安全。”
駐軍實施宵禁
法案說,為了捍衛保安區,行動主任有權扣留任何進入保安區的人士,同時重新安置扣留犯,違例者面對的最高刑法是監禁不超過3年或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法案說,保安區將實行宵禁,行動主任指示保安區所有人必須逗留在指定的建築物或住處。
“否則,違反者會被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法案說,行動主任會指示任何保安部隊,管制個人或交通工具進出保安區,管制或阻止使用指定的海陸空通道或交通工具。
“若保安隊部懷疑某交通工具,包括船隻或飛機或車輛藏有危險物品,他們可以採取任何必要行動阻止有關交通工具。”
此外,法案也說,保安部隊可在無需申請庭令下,逮捕違反保安區法令的人士。
建議納吉掌國安理事會
法案指出,政府建議成立以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為首的國家安全理事會,並針對國家安全課題,進行監控、協調及指示相關政府機構。
1.首相為主席
2.副首相為副主席
3.負責國防事務的部長
4.負責國內事務的部長
5.負責通訊與多媒體的部長
6.政府首席秘書
7.武裝部隊總司令
8.警察總長
法令保護執法行動
法案說,政府可援引1948年保護公務員法令,以保護理事會、理事會成員、行動主任、政府機構的執法行動;同時,除非主控官書面要求,否則在這項法案下,不會採取提控行動。
法案說,安全理事會或委員成員不被允許,向任何人透露其執行任務時的相關訊息,違例者將面對最高2年監禁或罰款1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法案也說,保安部隊在必要下,可在保安區採用強硬手段對付個人或物品。
“若非因為生命受到威脅或保護地方安全,保安部隊成員不能致死或嚴重傷害對方的身體。”
法案指出,一旦當局成功說服推事或驗屍官,保安部隊是為了執法而殺人,當局則不必調查被害者的死因,也不必開庭驗屍。
空置建築被毀可索償
2015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案闡明,若行動主任或授權人士發現保安區的空置建築物,被有企圖人等利用,並會危害國家安全,他們可摧毀有關建築物或結構,相關業主可要求政府給予賠償。
法案說,行動主任有權暫時充公保安區的任何土地、建築物或流動資產,資產被充公者可在14天內向諮詢委員會提出抗議,凡是在第30條文下充公的資產,政府都必須給予賠償。
法案也賦權保安部隊,充公建築物內的危險物品,並盡快把它交予鄰近警局。
禁使用危險物品
另外,法案說,若保安部隊懷疑相關交通工具能尋獲被例為證據的文件或物品,他們可展開檢查行動,且無需申請庭令情況下,就能搜查有關場所。
“若保安部隊認為保安區的建築物擁有危險物品,他們必須確保有關危險物品的安全,且禁止它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