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前警員上訴遭駁回 口交刑罰減至8年1鞭 | 中國報 China Press

3前警員上訴遭駁回 口交刑罰減至8年1鞭

獲准繼續保外的首被告聶辛(左)及第三沙希淡,以夾克幪頭,在友人陪同下步出法庭。
獲准繼續保外的首被告聶辛(左)及第三沙希淡,以夾克幪頭,在友人陪同下步出法庭。

(檳城1日訊)3名前警員因不滿被判在北賴警局輪姦及強迫印尼女子口交罪成,各需坐牢12年兼鞭笞2下,今日向高庭上訴,但遭駁回,只是口交罪從12年1鞭減至8年1鞭。



高庭司法專員拿督阿茲米諭令兩罪同時執行,因此,3人的刑期依然維持12年兼鞭笞2下。

3名被告聞判后表示不服,欲向上訴庭提出最后一次上訴,結果獲高庭准許暫緩執行刑罰,也准許首及第3被告繼續由一人以3萬令吉保釋。

目前還押監獄的次被告,只要找到擔保人,也同樣可以3萬令吉保外。



高庭也諭令他們必須在每兩週,依期到最近住家的警局報到。

不合程序釋放受害人

3名被告是聶辛(36歲)、雷米(28歲)及沙希淡(24歲),皆面對2項控狀。

首控狀指他們在2012年11月9日早上6時40分至7時30分之間,在北賴警局第四號扣留所,輪姦25歲印尼鐘點女傭,觸犯刑事法典376(1)條文。

次控狀指他們同時同地,要求受害者為他們口交,觸犯刑事法典377C(違反自然性行為)條文。

兩罪最高刑罰是20年監禁,並可加罰款或鞭刑。

阿茲米說,受害人的口供獲其他証人佐証,化學師証實受害人的底褲發現3名被告的精液外,扣留室的棉花拭子也發現有他們的脫氧核糖核酸。

“警方証人也指3名被告倉促釋放受害人,很不合程序,而且他們非以警車載送受害人,反以第3被告的國產車載受害人回家。”

他指受害人是可信賴的証人,雖然庭上缺乏口交罪的佐証,因此駁回三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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