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前警员上诉遭驳回 口交刑罚减至8年1鞭
(槟城1日讯)3名前警员因不满被判在北赖警局轮奸及强迫印尼女子口交罪成,各需坐牢12年兼鞭笞2下,今日向高庭上诉,但遭驳回,只是口交罪从12年1鞭减至8年1鞭。
高庭司法专员拿督阿兹米谕令两罪同时执行,因此,3人的刑期依然维持12年兼鞭笞2下。
3名被告闻判后表示不服,欲向上诉庭提出最后一次上诉,结果获高庭准许暂缓执行刑罚,也准许首及第3被告继续由一人以3万令吉保释。
目前还押监狱的次被告,只要找到担保人,也同样可以3万令吉保外。
高庭也谕令他们必须在每两周,依期到最近住家的警局报到。
不合程序释放受害人
3名被告是聂辛(36岁)、雷米(28岁)及沙希淡(24岁),皆面对2项控状。
首控状指他们在2012年11月9日早上6时40分至7时30分之间,在北赖警局第四号扣留所,轮奸25岁印尼钟点女佣,触犯刑事法典376(1)条文。
次控状指他们同时同地,要求受害者为他们口交,触犯刑事法典377C(违反自然性行为)条文。
两罪最高刑罚是20年监禁,并可加罚款或鞭刑。
阿兹米说,受害人的口供获其他証人佐証,化学师証实受害人的底裤发现3名被告的精液外,扣留室的棉花拭子也发现有他们的脱氧核糖核酸。
“警方証人也指3名被告仓促释放受害人,很不合程序,而且他们非以警车载送受害人,反以第3被告的国产车载受害人回家。”
他指受害人是可信赖的証人,虽然庭上缺乏口交罪的佐証,因此驳回三人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