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前警員上訴遭駁回 口交刑罰減至8年1鞭
(檳城1日訊)3名前警員因不滿被判在北賴警局輪姦及強迫印尼女子口交罪成,各需坐牢12年兼鞭笞2下,今日向高庭上訴,但遭駁回,只是口交罪從12年1鞭減至8年1鞭。
高庭司法專員拿督阿茲米諭令兩罪同時執行,因此,3人的刑期依然維持12年兼鞭笞2下。
3名被告聞判後表示不服,欲向上訴庭提出最後一次上訴,結果獲高庭准許暫緩執行刑罰,也准許首及第3被告繼續由一人以3萬令吉保釋。
目前還押監獄的次被告,只要找到擔保人,也同樣可以3萬令吉保外。
高庭也諭令他們必須在每兩週,依期到最近住家的警局報到。
不合程序釋放受害人
3名被告是聶辛(36歲)、雷米(28歲)及沙希淡(24歲),皆面對2項控狀。
首控狀指他們在2012年11月9日早上6時40分至7時30分之間,在北賴警局第四號扣留所,輪姦25歲印尼鐘點女傭,觸犯刑事法典376(1)條文。
次控狀指他們同時同地,要求受害者為他們口交,觸犯刑事法典377C(違反自然性行為)條文。
兩罪最高刑罰是20年監禁,並可加罰款或鞭刑。
阿茲米說,受害人的口供獲其他証人佐証,化學師証實受害人的底褲發現3名被告的精液外,扣留室的棉花拭子也發現有他們的脫氧核糖核酸。
“警方証人也指3名被告倉促釋放受害人,很不合程序,而且他們非以警車載送受害人,反以第3被告的國產車載受害人回家。”
他指受害人是可信賴的証人,雖然庭上缺乏口交罪的佐証,因此駁回三人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