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條文須有效執法

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大幅度修改2001年兒童法令,全面加強對兒童的保護,同時針對各種對兒童犯下的嚴重罪行提高刑罰。

販賣、虐待、性侵、遺棄、精神折磨兒童、僱用童工等的刑罰提高4至5倍。例如販賣兒童的刑罰由最高監禁5年提高至20年,罰款由最高1萬令吉提高到5萬令吉。

修改后的2001年兒童法令,可說是提高對兒童的保護,概括兒童肉體受傷、精神虐待、非法販賣,和利用兒童求乞和進行不正當活動。

紙上談兵弄巧成拙

但只有完善的法律條文仍不能確保兒童不受傷害,還須配合有效執法、監督和輔導;若單是一紙法令條文,沒有行動,等于紙上談兵,更會弄巧成拙,引發更嚴重的貪污問題。

過去至今,政府每逢推出新措施、新法令,最后都與目標背道而馳,反而益了貪官;嚴厲的刑罰,使貪官更能“獅子開大口”受收賄金。

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必須有提升兒童保護的周詳計劃,先解決棄嬰問題、教育青少年性知識、減少未婚先孕等社會問題,才來談如何加強法律。

公眾可扮積極角色

與其加強刑罰,婦女部更實際做法是公佈未來幾年內的建設計劃和目標,如何減少兒童問題。

之前,已經有太多失敗例子,如為了減低車禍率所推行的自動執法系統(AES),到頭來不但不能達到目標,反而引發更多爭議與官司,政府更因此賠上巨額公款,浪費納稅人的錢。

減少兒童被虐待、販賣問題方面,公眾人士可扮演積極角色,若發現不法集團利用兒童在街邊行乞,或僱用童工,立即向當局舉報,阻止不幸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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