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力鮑爾森控煽動罪 地庭允許展延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艾力鮑爾森控煽動罪 地庭允許展延

(吉隆坡2日訊)捍衛自由律師團執行董事艾力鮑爾森被控煽動罪名案,地庭今日允許展延,直到已移交高庭的公正黨巴東色海區國會議員蘇仁德蘭,同樣被控煽動罪案有結果為止。



蘇仁德蘭因為批評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有意干涉大馬司法,而牴觸1948年煽動法令第4(1)(c)條文;他較后以需要鑑定3項法律論點,而要求把案件移交高庭。

有關3項論點分別是1948年煽動法令是否違反聯邦憲法、是否與聯邦憲法第10、8及5條款互相牴觸,以及要求鑑定1948年煽動法令第3(3)條文所指的“意圖”是否違憲。

下月28日過堂



艾力鮑爾森代表律師拉蒂花指出,當時地庭法官只允許2項論點,而不允許第3論點,即要求鑑定煽動法令中的“意圖”是否違憲,移交高庭,因此,蘇仁德蘭已就此提出上訴。

“高庭擇定2016年1月28日,聆審蘇仁德蘭上訴申請;由於艾力鮑爾森也提出同樣的3項論點,所以我要求展延此案直到高庭裁決為止。”

地庭法官阿米爾魯丁較后擇定明年1月28日過堂,以方便律師在當天獲悉高庭結果后,可直接告知地庭。

艾力鮑爾森被控於今年1月10日晚上8時,在推特發表批評伊斯蘭發展局的言論,即“大馬伊斯蘭發展局每個星期五宣揚極端主義,政府必須為大馬出現嚴重極端主義而做出解釋”言論,因而牴觸1948年煽動法令第4(1)(c)條文。

一旦罪成,初犯者可被判監禁不超過3年或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兩者兼施;重犯者可被判最高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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