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力鲍尔森控煽动罪 地庭允许展延 | 中国报 China Press

艾力鲍尔森控煽动罪 地庭允许展延

(吉隆坡2日讯)捍卫自由律师团执行董事艾力鲍尔森被控煽动罪名案,地庭今日允许展延,直到已移交高庭的公正党巴东色海区国会议员苏仁德兰,同样被控煽动罪案有结果为止。



苏仁德兰因为批评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有意干涉大马司法,而牴触1948年煽动法令第4(1)(c)条文;他较后以需要鉴定3项法律论点,而要求把案件移交高庭。

有关3项论点分别是1948年煽动法令是否违反联邦宪法、是否与联邦宪法第10、8及5条款互相牴触,以及要求鉴定1948年煽动法令第3(3)条文所指的“意图”是否违宪。

下月28日过堂



艾力鲍尔森代表律师拉蒂花指出,当时地庭法官只允许2项论点,而不允许第3论点,即要求鉴定煽动法令中的“意图”是否违宪,移交高庭,因此,苏仁德兰已就此提出上诉。

“高庭择定2016年1月28日,聆审苏仁德兰上诉申请;由于艾力鲍尔森也提出同样的3项论点,所以我要求展延此案直到高庭裁决为止。”

地庭法官阿米尔鲁丁较后择定明年1月28日过堂,以方便律师在当天获悉高庭结果后,可直接告知地庭。

艾力鲍尔森被控于今年1月10日晚上8时,在推特发表批评伊斯兰发展局的言论,即“大马伊斯兰发展局每个星期五宣扬极端主义,政府必须为大马出现严重极端主义而做出解释”言论,因而牴触1948年煽动法令第4(1)(c)条文。

一旦罪成,初犯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3年或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重犯者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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