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警员及感化院主任 没逮捕令可扣逃学生 | 中国报 China Press

赋权警员及感化院主任 没逮捕令可扣逃学生

报导:张晓真、徐健华、甘安琪
(吉隆坡2日讯)2001年儿童法令修正案,赋权警员和感化院主任,即使没逮捕令,也可逮捕旷课或逃学的学生。



法案说,除非逃学儿童犯下重罪,或尝试逃脱、强硬反抗警方逮捕,否则警员不能使用手铐逮捕学生。

“警员逮捕儿童时,必须告知对方逮捕理由,且要在向儿童录取口供前,尽快通知儿童的父母、监护人、亲戚。

“感化院主任可以通知监护人,有关儿童被捕及当下的所在位置。”



法案说,儿童可以与他们选择的律师讨论,此外,警员可以允许感化院主任、父母、监护人与被捕后的儿童,出现在同一个场所,以确保儿童的福利受到保障。

此外,法案也赋权监狱官,在没逮捕令下,逮捕任何从亨利葛尼少年感化院逃脱、或缺席的儿童。

疏于照顾监5年

法案第43条文也阐明,从外国引入大马、接收和匿藏儿童,并将儿童当作卖淫工具,皆为犯法。

此外,法案也修正第33条文,说明若父母或监护人没有准备或安排适当的看护场所,就丢下儿童不管,且与儿童分隔时间太长或不合理,一旦罪成,将被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法案说,这项条款主要是为疏于照顾的家长,制定一套社会服务令,作为加重惩罚。

另外,法案新增29A条款,说明知情的人士,向社会福利局官员通报儿童心身受虐、被遗弃、遭性侵的事情。

“这是为了鼓励社会人士,包括教师、同学和邻居主动揭发儿童受虐的问题,因为相关情报能拯救儿童性命。”

犯重罪豁免进感化院

2001年儿童法令修正案说明,犯下重罪的儿童可照常去指定的学校上课,不须进入感化院服刑。

“政府认为有必要修正这项条文,以确保该儿童能彻底悔改。”

此外,法案新增第VIIIA条文,主要是赋权部长去批准任何申请成为照顾、保护和感化儿童的场所。

尽管如此,部长也有权指示官员去检查相关场所,以确保该场所保障儿童安全和福利。

另外,这项法案也废除向儿童施于鞭笞刑罚,并且修订第91条文,决定以社会服务令取代鞭笞刑罚。

犯罪判200小时社服令

2001年儿童法令修正案新增第3A条文,说明儿童法庭可以判处犯罪的儿童,在指定场所和时间,执行共计200小时社会服务令;有社会服务令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

“儿童必须在社会福利局官员的监督下,执行社会服务令,且全程要服从儿童法庭的指示。”

法案说,无法完成或遵守社会服务令,也是一种罪行。

“不过,社会服务令是一种指令(perintah),而不是就此定罪(sabitan)。”

限制媒体报导儿童罪案

为了进一步保护儿童,2001年儿童法令修正案要限制新闻媒体报导儿童罪案案件。

“在第15(1)(a)条文下,必须禁止媒体报导卷入罪案的儿童案件,即无论审讯前、审讯时、或审讯后,都不能报导。

“无论是儿童犯了法或疑似犯法,都不能报导。”

法案要修正第17条文,即扩大保护儿童的定义,父母疏于照顾是指他们任由儿童在任何一条道路上、场所进行犯法的事。

“这会影响儿童健康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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