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權警員及感化院主任 沒逮捕令可扣逃學生
報導:張曉真、徐健華、甘安琪
(吉隆坡2日訊)2001年兒童法令修正案,賦權警員和感化院主任,即使沒逮捕令,也可逮捕曠課或逃學的學生。
法案說,除非逃學兒童犯下重罪,或嘗試逃脫、強硬反抗警方逮捕,否則警員不能使用手銬逮捕學生。
“警員逮捕兒童時,必須告知對方逮捕理由,且要在向兒童錄取口供前,盡快通知兒童的父母、監護人、親戚。
“感化院主任可以通知監護人,有關兒童被捕及當下的所在位置。”
法案說,兒童可以與他們選擇的律師討論,此外,警員可以允許感化院主任、父母、監護人與被捕後的兒童,出現在同一個場所,以確保兒童的福利受到保障。
此外,法案也賦權監獄官,在沒逮捕令下,逮捕任何從亨利葛尼少年感化院逃脫、或缺席的兒童。
疏於照顧監5年
法案第43條文也闡明,從外國引入大馬、接收和匿藏兒童,並將兒童當作賣淫工具,皆為犯法。
此外,法案也修正第33條文,說明若父母或監護人沒有準備或安排適當的看護場所,就丟下兒童不管,且與兒童分隔時間太長或不合理,一旦罪成,將被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法案說,這項條款主要是為疏於照顧的家長,制定一套社會服務令,作為加重懲罰。
另外,法案新增29A條款,說明知情的人士,向社會福利局官員通報兒童心身受虐、被遺棄、遭性侵的事情。
“這是為了鼓勵社會人士,包括教師、同學和鄰居主動揭發兒童受虐的問題,因為相關情報能拯救兒童性命。”
犯重罪豁免進感化院
2001年兒童法令修正案說明,犯下重罪的兒童可照常去指定的學校上課,不須進入感化院服刑。
“政府認為有必要修正這項條文,以確保該兒童能徹底悔改。”
此外,法案新增第VIIIA條文,主要是賦權部長去批准任何申請成為照顧、保護和感化兒童的場所。
儘管如此,部長也有權指示官員去檢查相關場所,以確保該場所保障兒童安全和福利。
另外,這項法案也廢除向兒童施於鞭笞刑罰,並且修訂第91條文,決定以社會服務令取代鞭笞刑罰。
犯罪判200小時社服令
2001年兒童法令修正案新增第3A條文,說明兒童法庭可以判處犯罪的兒童,在指定場所和時間,執行共計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有社會服務令必須在6個月內完成。
“兒童必須在社會福利局官員的監督下,執行社會服務令,且全程要服從兒童法庭的指示。”
法案說,無法完成或遵守社會服務令,也是一種罪行。
“不過,社會服務令是一種指令(perintah),而不是就此定罪(sabitan)。”
限制媒體報導兒童罪案
為了進一步保護兒童,2001年兒童法令修正案要限制新聞媒體報導兒童罪案案件。
“在第15(1)(a)條文下,必須禁止媒體報導捲入罪案的兒童案件,即無論審訊前、審訊時、或審訊後,都不能報導。
“無論是兒童犯了法或疑似犯法,都不能報導。”
法案要修正第17條文,即擴大保護兒童的定義,父母疏於照顧是指他們任由兒童在任何一條道路上、場所進行犯法的事。
“這會影響兒童健康和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