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賣淫乞討重罰 虐兒賣童監20年
(吉隆坡2日訊)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今日提呈2001年兒童法令修正案,涉及虐待、疏忽照顧、壓逼和販賣孩子的監護權者,最高刑罰提高5萬令吉或監禁20年,或兩者兼施。
新法案也廢除犯罪兒童罪成打鞭的刑罰。
法案說,虐待、疏忽照顧和壓逼兒童的原本刑罰是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和監禁不超過10年,或兩者兼施。
帶兒街邊賣藝監2年
販賣孩子的原本刑罰則是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同時,帶兒童到街邊賣藝、乞討、兜售任何物品、涉及賭博和非法彩票、把外國引進的兒童當作賣淫工具等,皆屬違法,最高刑罰將從現有的罰款5000令吉或2年監禁,或兩者兼施,增至2萬令吉或5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法令,兒童的定義是18歲以下者。
婦女社會部長拿督斯里羅哈妮,今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相關法案一讀。
法案指出,為了加強對兒童保護,政府也將限制媒體報導兒童罪案的新聞、規定任何知情的醫療官、家長、監護人等,必須把孩童肢體受虐、精神受折磨、遭性侵、被遺棄的事情向當局報告。
“任何知情不報者,一旦罪成將被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
法案說,這項修訂是為了解決日益嚴重的兒童虐待案及丟棄案。
警員不能銬學生
“大多數個案顯示,若兒童心身受到傷害、被遺棄、或遭性侵,其家人往往是把問題告訴社會福利局官員的關鍵人物。”
法案說,為了確保犯下重罪的兒童能夠盡快改過自新,法案修正第67條款,闡明犯下重罪的兒童,豁免被送去感化院。
此外,法案也賦權警員和感化院主任,在沒有逮捕令下,逮捕曠課或逃學的學生。
不過,警員不能使用手銬逮捕學生,除非后者犯下重罪,或嘗試逃脫及強硬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