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訊)國會下議院今晚以聲浪方式,及沒有修改任何條文的情況下,3讀通過2015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案。
在2讀階段時,國會是以記名投票方式,即以107票對74票通過法案,好讓法案進入委員會階段。
當時,行動黨峇眼國會議員林冠英在投票后要求此法案提交國會遴選委員會處理,而行動黨蒲種國會議員哥賓星也援引議會常規第54(2)條文指在二讀后提出此要求。
但國會下議院副議長拿督羅納建迪認為,既然投票已有結論,因此不接納要求。
反對黨議員認為此法案在某種程度上,給予首相過大的權限、違憲、剝削了國家元首頒布戒嚴或緊急狀態的權限,因此要求政府撤回或展延這項法案。
激辯逾3小時
朝野國會議員針對這項法案激辯和總結超過3小時30分。
這項法案闡明,被列入保安區的範圍將實施宵禁,且保安部隊可以安全理由採取必要的行動,包括搜查、扣留、充公、摧毀乃至殲滅個人或物體。
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沙希淡卡欣總結辯論時指出,這項法案並沒有觸及國家元首的頒布緊急狀態的權力,因為此法案指的“保安區”是與“緊急狀態”不一樣。
“法案說明,保安部隊可在沒有逮捕令的情況下進行拘捕行動,但是他們必須將嫌犯送往臨近的警局等。
“只要推事或驗屍官滿意保安部隊人員的解釋,那么在保安區被擊斃的人士,可不需召開任何的驗屍庭來鑒定死因。”
另外,針對聯邦憲法第150條款與國家安全理事會法案第74(3)條文有衝突,對此,沙希淡卡欣說,國家元首有絕對權力按第150條款頒布緊急狀態,這與第74(3)條文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