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員:或衍生更多問題 重刑未必有效護童
獨家報導:丘惠萍
(吉隆坡3日訊)國內輔導員、兒童醫生、律師、宗教團體及非政府組織人士認為,通過兒童法令修正案,加重刑罰,擴大執法權限及限制資訊流通,未必能有效保護兒童,因在執行細節上,可能製造更多問題。
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在國會提呈2015年兒童(修正)法案,這項法令70%修改部分包括:虐待、疏忽照顧及販賣兒童案加重刑罰、限制媒體報導兒童罪案、廢除兒童犯罪打鞭刑罰,改以社區服務取代,及授權警員及感化院主任,無需逮捕令,可逮捕曠課或逃學的學生。
資深輔導員兼兒童保護隊委員楊寶安接受《中國報》訪問時說,保護兒童,人人有責,此話說明,光有法令,但沒執法,法令也是無法有效發揮功能,或是執法不嚴,兒童也是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
他認為,政府除了修正法令,也要嚴加執法。但認真思考,在執法層面上,又同時存在矛盾問題。
執法需妥當
他舉例,一些兒童案件發生後,無論孩子是受害者或犯罪者的身分,多數家長礙於面子問題,往往不希望執法單位介入或太過關注。
他強調,一旦“執法”,肯定有人受傷害,可以是家長,也可以是孩子。若不執法,唯恐案件重演,更擔心孩子繼續受到傷害。
他指出,兒童案件不斷上演,成為受害者的孩子也愈來愈多,執法還是必要的,但執法需妥當。
他補充,除了執法,輔導也是不能少。一個受盡委屈的孩子,若沒得到良好的輔導,生活遭遇的陰影將一直潛伏在心中,變成惡性循環,足以影響孩子的一生。
不認同限制媒體報導◆婦女行動協會主席何玉苓
我不認同政府限制媒體報導兒童罪案的做法,媒體是必須報導出來,社會大眾才會有覺醒,各單位才能針對問題,尋找應對方法,協助兒童遠離罪案。
否則,資訊不流通,類似兒童罪案被掃在地毯下,擔心情況會惡化,一旦嚴重,就措手不及去應對了。
政府或許可限制媒體報導細節,這樣才能找出根源,防範未然。
我也不認同,執法權限擴大至警員及感化院主任可在沒有逮捕令情況下,逮捕曠課或逃學的學生,逃學不是罪案。
我們要瞭解孩子逃學的原因,交由警方逮捕孩子,這會使孩子的自尊心嚴重受損,日後可能真的變成犯罪分子。
所謂“重刑未必能治太平”,我認為,政府加重虐待兒童案件的刑罰,也不見得可以有效保護兒童,只有通過教育和感化,才是解決問題,最有效及最佳方式。
行政單位執法有不妥
◆馬佛青總會長吳青松
大馬機制仍未成熟到,行政單位可以擴大至執法單位的權限,正如兒童法令修正案提到的,警員及感化院主任可在沒有逮捕令情況下,逮捕曠課及逃學的學生,我對政府這做法有保留。
除非政府有清楚列明執行權限的指南,否則,執行細節可能帶來很多問題。
感化院是行政單位,它不可能賦予執法權限,即使警方,在未經調查之前,都不能隨便捉人。
一旦執法權限下放,擔心以後可能會有很多孩子無端端被捕,甚至被捕後不放人的問題會發生。逃學畢竟應該交回給學校處理,包括懲罰逃學的學生,都應該由學校執行。
這是避免有人濫權執法,造成家長不安,進一步傷害到孩子。
我始終認為,保護兒童,應該從加強及改革教育做起,即通過校方與家長配合,才是長遠解決方案。
要確保政治不干預
◆兒童自閉症專科醫生余國華
兒童法令修正案需要嚴厲執法並透明化執行,並要確保不受政治干預。
政府應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同時委任非政府組織成員或具有威望的社會人士,就所有兒童案件進行深入研究,再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建議,有效處理兒童案件。
有關修正法案也應涵蓋提供孩子的父母特別援助,正如父母需要時間處理孩子案件、陪送孩子或家人同時接受輔導期間,法令應保障父母不會面對開除、扣薪等問題。
法令不能只著重在執法,也需要關注提供輔導及教育,給予孩子及家長更全面的照顧。
認同社服取代鞭笞
◆黃啟斌律師
我認同廢除鞭笞犯罪兒童,改以社區服務取代,因為“鞭笞”其實也屬於虐待的一種,所以不適用在孩子身上。
我也認同政府加重刑罰對付那些虐待兒童的成人,尤其是父母。
父母虐待孩子不但令孩子受皮肉之痛,更承受莫大的心靈創傷。
舉例父母一旦被告發虐待孩子,福利部就會將父母與孩子隔離,將孩子安置在福利部。
當孩子被迫在陌生的環境,與其他陌生的孩子一起生活,無家可歸,孩子面對如此重大的生活改變,會對孩子內心造成何等重大的影響,是大家難以想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