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租戶3個月通知,租戶拖了近8個月都不願搬遷,如何是好?
⊙許太太的家人有一塊地段,上面有一間自家的傢俬廠,另外有一個則租給他人用作貨倉用途的單位。
她指出,租約的期限是2009年至2012年,在租約期滿后,雙方就沒更新租約,只是口頭答應若要搬離,必須給予彼此提早3個月通知。
她說,家俬廠的地段已經出售給大道公司,故家人要收回出租的地段,把傢俬廠搬遷到上述地段。
“我已在4月通知租戶必須搬遷,5月開始停止收取租金,當作是讓租戶在尋找新地點的時候,享有免租金3個月。”
然而,截至12月,租戶仍舊沒有搬離,讓她感到很著急。
“若我遲了移交土地給大道公司,將面對大道公司採取行動,但是租戶又不願意搬遷,我可以如何處理這情形?”
★麥嘉強律師
針對租戶不願搬遷的情形,許太太可以採取唯一的方式就是申請庭令把租戶驅趕。
申請庭令后,法庭會同步7天內封鎖貨倉,且可以拍賣裡面的東西,所得款項可用作抵銷這段期間的租金,多余的余額則還給租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