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訊)首相署前部長拿督再益依布拉欣,因在部落格促請現任首相拿督斯里納吉下台,今日成為國內首個因這麼做,而在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下被控的人物,他不認罪。
再益依布拉欣(64歲)被控于今年9月3日下午3時20分左右,在武吉阿曼刑事調查小組辦公室內,在知情下通過互聯網,在其部落格發出一則含惡質內容的貼文,即發表題為 《一起支持敦馬哈迪》(Rally Behind Tun Dr Mahathir Mohammad),有意傷害他人感受的言論。
被告因此牴觸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1)(a)條文,並可在第233(3)條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可判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1)(a)條文闡明,任何人在清醒下使用網絡便利或服務,或應用程序服務,製作、創造或要求,以及開始傳送故意冒犯他人、虐待、威脅或騷擾他人的評論、建議或具色情、不文雅、虛假、威脅或醜化的言論,將構成罪行。
被告代表律師普拉瓦然就有關控狀提出初步反對時,指控狀內容不明確,“惡質”意指讓大眾覺得“不舒服”,這個字眼並不針對個人或某人。
無需保釋金保外
他解釋,被告的貼文並沒有特別指定首相納吉,但“惡質”這個字眼意思很廣。
他說,控方也沒有指明該貼文中哪個字眼是“惡質”,控狀內容不清不楚,因此提出初步反對。
主控官萬沙魯丁副檢察司向法官建議讓被告以1萬令吉保釋及1名擔保人保外,但普拉瓦然則指被告不會逃跑,且是接傳票者(OKS),所犯的不是刑事罪案,因此要求讓被告在不設保釋金下保外。
法官也基于上述原因,最終諭令被告無需支付保釋金,保外候審,並諭令此案于1月22日過堂,同時聆審控辯雙方針對辯方提出初步反對的陳詞。
再益今午接受《中國報》詢問,他會否是國內首名因促請首相拿督斯里納吉下台而被控的人時,無奈地說,“我也這么認為。”
面對不公要勇於發聲
再益依布拉欣在庭外受訪時指出,生活在馬來西亞,國人對于國家領導層及種種不公平現象要勇于發聲,雖然會承受一定的風險,但不要害怕。
“但我不希望其他人因為勇敢發聲,而面對類似控狀。”
他指出,若有2000萬人希望首相納吉下台,而法庭依據程序一一提控2000萬人,那是非常荒唐的事。
他說,我國要達到真正的民主國家,首先要有好的領導者及政府,若領導者不遵從法律或“專制”,大家可以說出來。
此外,他說,法庭有關他無需保釋金保外的決定是正確及善意的,並聲稱自己不會逃跑。
再益依布拉欣因日前在部落格發表一則在雪蘭莪皇家俱樂部的講稿,週四被政治部警員援引煽動法令,傳召他至警局路口供,該講稿題目為“與馬哈迪團結”,更含有促請納吉下台的內容。
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1)(a)條文
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1)(a)條文闡明,任何人在清醒下使用網絡便利或服務,或應用程序服務,製作、創造或要求,以及開始傳送故意冒犯他人、虐待、威脅或騷擾他人的評論、建議或具色情、不文雅、虛假、威脅或醜化的言論,將構成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