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身驗證“可投2次票”青年 今日獲判無罪
涉嫌在505全國大選投票日當天,在投票站外非法持有選票的巫青,今日獲判無罪!
推事諾再涵是基于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有罪,宣判被告莫哈末法迪利(25歲,來自雙溪依薩)無罪。
被告被控于2013年5月5日下午1時15分,在關丹雙溪依薩國小的投票站外非法持有選票,觸犯1954年選舉犯規法令第3(1)(h)條文,可在同樣法令第3(1)條文下被宣判。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年,或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聞判后一臉輕鬆的莫哈末法迪利在庭外說,他對判決松了一口氣,會繼續如常生活。
“打贏這項官司后,之前各方對我的各項負面指責,皆煙消雲散,終還我清白。”
他早前供證時指出,他在505早上10時30分到關丹雙溪依薩國小投票后,回家沖涼時驚見手指上的墨汁已完全脫色,才會起念頭再折返投票站,嘗試看是否能再取得選票。
本月7日,主控官麥莎拉副檢察司在結案陳詞時說,第2次進入投票站的被告,在發現可獲取選票后,沒第一時間告知工作人員,而是轉身離開投票室,證明他有意把選票取走。
被告代表律師拿督巴斯迪則說,被告走出投票站後便立即告訴警員及選舉官,有關他第2次拿到選票,並想要報警,而不是選擇逃跑,證明被告沒有干案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