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身验证“可投2次票”青年 今日获判无罪
涉嫌在505全国大选投票日当天,在投票站外非法持有选票的巫青,今日获判无罪!
推事诺再涵是基于控方无法证明被告有罪,宣判被告莫哈末法迪利(25岁,来自双溪依萨)无罪。
被告被控于2013年5月5日下午1时15分,在关丹双溪依萨国小的投票站外非法持有选票,触犯1954年选举犯规法令第3(1)(h)条文,可在同样法令第3(1)条文下被宣判。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闻判后一脸轻松的莫哈末法迪利在庭外说,他对判决松了一口气,会继续如常生活。
“打赢这项官司后,之前各方对我的各项负面指责,皆烟消云散,终还我清白。”
他早前供证时指出,他在505早上10时30分到关丹双溪依萨国小投票后,回家冲凉时惊见手指上的墨汁已完全脱色,才会起念头再折返投票站,尝试看是否能再取得选票。
本月7日,主控官麦莎拉副检察司在结案陈词时说,第2次进入投票站的被告,在发现可获取选票后,没第一时间告知工作人员,而是转身离开投票室,证明他有意把选票取走。
被告代表律师拿督巴斯迪则说,被告走出投票站后便立即告诉警员及选举官,有关他第2次拿到选票,并想要报警,而不是选择逃跑,证明被告没有干案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