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訊)擁有、販賣、或收藏電子煙者,同等于收藏有毒物品!
據了解,警方已與數個執法單位達成共識,嚴厲打擊電子煙,其中包括援引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對付販賣、擁有或收藏者。
据了解,抵觸該法令者將被監禁不超過一年或罰款不超過3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據悉,警方及各執法單位也援引1983年食品法令,對付非法售賣綜合食物、水果及飲料製成液化食品的人士,抵觸該法令者可被監禁10年,或罰款10萬令吉。
武吉阿曼肅毒局昨日連同數個執法單位如衛生部、關稅局、貿消部等商討日益嚴峻的電子煙課題上,從法律、執法和執照方面進行探討,並取得上述議決。
被商討的一些課題包括貿消部有權利沒收任何沒有政府機構標簽的貨物、關稅局可嚴厲執行毒品法令調查及對付沒有繳交消費稅者,及地方政府對付沒有營業執照的商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