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裁定夫婦同姓合憲 女性離婚後半年允再婚 | 中國報 China Press

日裁定夫婦同姓合憲 女性離婚後半年允再婚

(東京16日綜合電)日本最高法院裁定,民法中規定夫婦婚後使同一姓氏合乎憲法,但禁止女性離婚後半年再婚則違憲。



訴訟始於2011年,當時5名日本女子入稟東京地方法院,指女子出嫁後被迫跟隨夫姓,違反“夫婦擁有同等權利”的憲法規定,並要求政府向各人賠償。

2項條例早於1898年、即明治時期所訂立,根據《日本民法典》第750條《夫婦同氏的原則》,同一戶籍下的夫婦須使用相同姓氏,惟沒有列明是使用男方或女方的姓氏。另外,當年未有脫氧核醣核酸(DNA)親子鑑證技術,因此規定女子離婚後半年不准再婚,是用作判別其子女的生父身分。

日婦:失去自我



日本現時是唯一一個發達國家,要求夫妻結婚後使用相同姓氏。惟提出訴訟的人認為,女人要跟隨夫姓,是令她們失去自我,更屬於歧視。

現年41歲的小國香織2006年結婚,婚後按社會一直以來的習慣,理所當然地跟從夫姓,自己卻為此感到十分痛苦,“失去了姓氏,我好像失去了自己的身分。”

小國香織本來在婚前不願意冠夫姓,當時更一度詢問未婚夫,他是否希望改姓,而他的答案是“不想放棄自己的姓氏”。

她考慮到在緊急情況下,例如伴侶受傷須立即動手術,她可能不被視為家庭成員,最後“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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