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訊)為增強賦予大馬存保機構(PIDM)解決方案權力及調整2013年金融服務法令與2013年伊斯蘭金融服務法令數項條款的2015年大馬存保機構(修正)法案,在近期的國會議會中已獲下議院通過,並將在近期內呈上此法案予上議院議決。
涵蓋股權轉移權力
大馬存保機構在文告中說,增強的解決方案工具包括即將涵蓋股權轉移權力,以迅速及有效的應對無生存能力成員機構。
股權轉移工具將賦予大馬存保機構在某種情況並事先經財政部長批准的前提下,勒令無生存能力成員機構之股東,售出其股權給有意願購買的私人界買家。
大馬存保機構總執行長尚彼耶薩柏林說:“經驗顯示,應對陷困機構採取及時及早期的解決方案,將把倒閉的成本減至最低,同時也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及時是關鍵要素。”
這些權力在世界其他國家並非史無前例,比如英國、加拿大及新加坡的監管機構自全球金融風暴以來,都已在立法體制中納入附加的解決方案權力。
大馬存保機構管理馬來西亞法定存款保險制度與保險及伊斯蘭保險利益保障制度。
藉著這些制度,合格的銀行存款與保險及伊斯蘭保險利益在法律下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