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裁定夫妇同姓合宪 女性离婚后半年允再婚 | 中国报 China Press

日裁定夫妇同姓合宪 女性离婚后半年允再婚

(东京16日综合电)日本最高法院裁定,民法中规定夫妇婚后使同一姓氏合乎宪法,但禁止女性离婚后半年再婚则违宪。



诉讼始于2011年,当时5名日本女子入禀东京地方法院,指女子出嫁后被迫跟随夫姓,违反“夫妇拥有同等权利”的宪法规定,并要求政府向各人赔偿。

2项条例早于1898年、即明治时期所订立,根据《日本民法典》第750条《夫妇同氏的原则》,同一户籍下的夫妇须使用相同姓氏,惟没有列明是使用男方或女方的姓氏。另外,当年未有脱氧核糖核酸(DNA)亲子鉴证技术,因此规定女子离婚后半年不准再婚,是用作判别其子女的生父身分。

日妇:失去自我



日本现时是唯一一个发达国家,要求夫妻结婚后使用相同姓氏。惟提出诉讼的人认为,女人要跟随夫姓,是令她们失去自我,更属于歧视。

现年41岁的小国香织2006年结婚,婚后按社会一直以来的习惯,理所当然地跟从夫姓,自己却为此感到十分痛苦,“失去了姓氏,我好像失去了自己的身分。”

小国香织本来在婚前不愿意冠夫姓,当时更一度询问未婚夫,他是否希望改姓,而他的答案是“不想放弃自己的姓氏”。

她考虑到在紧急情况下,例如伴侣受伤须立即动手术,她可能不被视为家庭成员,最后“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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