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前總監仍需坐牢 貪污案上訴被駁回

(吉隆坡16日訊)高庭今日駁回移民局前總監拿督華希末頓,被控收取6萬令吉賄金上訴案,並維持地庭判處6年監禁和罰款30萬令吉的判決。

高庭法官艾美麗雅裁決時指出,控方提出的種種證據都足以顯示被告,在收賄后就批准引進4337名孟加拉外勞的簽證。

“有控方證人指看到被告在收到一袋鈔票后就打開,然后再將那袋鈔票放在桌上。”

她稱是在考量了控辯雙方的陳詞后,作出上述決定。

保釋金10萬

被告代表律師斯丹峇蘭要求法官允許暫緩刑罰,以讓其當事人可以上訴到上訴庭,唯遭到拒絕。

她說,若要暫緩刑罰,必須向法庭提呈文件申請。

“我給你時間去準備,不過必須在午餐時間前解決。”

艾美麗雅于中午12時50分左右,在內庭接見控辯雙方后,批准被告暫緩監禁刑罰,不過罰款依舊。

主控官拿督阿都拉薩副檢察司在庭外向記者說,法庭給予被告繳付罰款的期限到明年1月4日,屆時若還未付款,就必須監禁12個月代替。

他說,法官也加重被告的保釋金,從原本的5萬令吉,增加到10萬令吉,並由2名擔保人保外。

華希末頓被控在2008年8月19日晚上,于住家收取一名商人劉昌賢(譯音)的6萬令吉賄金,以加速批准引進外勞的簽證,牴觸1997年反貪污法令第11(a)條文。

地庭在2010年10月15日,宣判他表罪不成立,當庭釋放;但反貪會不滿判決向高庭上訴,唯高庭于2012年6月1日,再次判被告無罪釋放。

反貪會再向上訴庭上訴,上訴庭于2013年5月16日諭令此案重返地庭審訊。

地庭經過重審后,于2013年10月30日判處華希末頓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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