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去世10年,弟媳獨占姐弟兩人聯名的房屋,不肯搬遷,也不肯買下姐姐名下的一半房屋。
⊙梁女士說,她20多年前,與弟弟兩人聯名買下一間房屋,屋子是讓給弟弟一家人居住,她本身則有另一間住所。
她指出,弟弟在10年前不幸過世,遺下弟媳與孩子,沒有立下遺囑,弟媳也沒有去進行轉名手續,房屋還是她與弟弟的名字。
“現在我想賣了該房屋套現,但是弟媳不同意,其實我是要弟媳買下我另外一半的屬權,但是她又不肯。”
她說,她現在有要事急需現金,惟弟媳卻不通融,令她感到焦急。
★蓮花苑區州議員張菲倩(執業律師)
事主的弟媳原則上來說是屋主之一,只要她不同意,事主是沒有辦法出售該間房屋,因為沒有人會購買半間的房屋。
事主或許可以向其弟媳收租,因為其弟媳並非完全擁有該間房屋,在房子只有弟媳居住的情況下,事主是有權向其弟媳徵收租金。
若市價租金為1000令吉,其弟媳是必須繳付一半,即500令吉。
若弟媳不肯繳租,事主有權利起訴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