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名房子弟媳不肯賣 姐姐只能追討一半租金

弟弟去世10年,弟媳獨占姐弟兩人聯名的房屋,不肯搬遷,也不肯買下姐姐名下的一半房屋。

⊙梁女士說,她20多年前,與弟弟兩人聯名買下一間房屋,屋子是讓給弟弟一家人居住,她本身則有另一間住所。

她指出,弟弟在10年前不幸過世,遺下弟媳與孩子,沒有立下遺囑,弟媳也沒有去進行轉名手續,房屋還是她與弟弟的名字。

“現在我想賣了該房屋套現,但是弟媳不同意,其實我是要弟媳買下我另外一半的屬權,但是她又不肯。”

她說,她現在有要事急需現金,惟弟媳卻不通融,令她感到焦急。

★蓮花苑區州議員張菲倩(執業律師)

事主的弟媳原則上來說是屋主之一,只要她不同意,事主是沒有辦法出售該間房屋,因為沒有人會購買半間的房屋。

事主或許可以向其弟媳收租,因為其弟媳並非完全擁有該間房屋,在房子只有弟媳居住的情況下,事主是有權向其弟媳徵收租金。

若市價租金為1000令吉,其弟媳是必須繳付一半,即500令吉。

若弟媳不肯繳租,事主有權利起訴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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