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訊)國會上議院今日開始辯論2015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案,上議員理事會主席丹斯里阿都拉欣首個參與辯論,儘管他贊成通過法案,唯他也點出法案條文有違憲,應予修訂。
他要求修正法案第21(2)條文,由于該條文賦予頒布保安區的權限過大,有違國家憲法第38條款,與此同時,他是贊成法案通過后,再由政府進行下一次修訂時才修改上述條文。
2015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案闡明,若行動主任或授權人士發現保安區的空置建築物,被有企圖人士等利用,並會危害國家安全,他們可摧毀有關建築物或結構,相關業主可要求政府賠償,政府有權暫時充公保安區的任何土地、建築物或流動資產,資產被充公者可在14天內向諮詢委員會提出抗議,凡是在第30條文下充公的資產,政府都必須作出賠償。
阿都拉欣質疑,這項條文是否違反憲法以及土地徵用法令,因此他建議應擬定合理的賠償機制,跟憲法一致。
他說,上述權力違反憲法第9與第13條款,即保障人民自由移動與用產權的權利,因此若法案通過后,將由行動主任決定賠償款額,已違反了憲法與土地徵用法令。
他說,國會議程允許成立委員會,以討論法案內有衝突的地方,並必須以半數獲得通過。
“我想提醒上議院的作用是討論和建議修改條文內容,如果我們不說話,那麼上議院就淪為橡皮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