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婆被判入精神病院 次被告监18年
(大山脚23日讯)轰动一时的“家婆致伤媳妇案”今日下判,首被告李惠媚(家婆)被判进入精神病院治疗,次被告李惠慈(家婆妹妹)三项罪名罪成,每项罪名各判坐牢18年,同时执行。
两姐妹面对3项控状,首控状指她们于2012年5月8日约下午4时,在敦胡先花园组屋一单位内,使用利刃企图谋杀当时42岁的杨佳珍,触犯刑事法典第307条文,并与第34条文同读,一旦致伤罪成将被判监禁20年。
次控状指两人在相同日期、时间及地点,使用易燃品纵火,触犯刑事法典第436条文,与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将被判监禁20年及罚款。
首被告木无表情
第三控状指她们在相同日期、时间及地点,利用危险武器故意致伤杨佳珍,触犯刑事法典第326条文,与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20年,同时可另加罚款或鞭刑。
两名被告今午在代表律师迪夫古马(首被告律师)、安巴(次被告律师)及首被告的男性友人王钿淞陪同下出庭。
在法官宣布判决,听闻通译员翻译后,首被告木无表情,次被告一脸错愕,眼眶泛红。她们被庭警扣上手铐带出法庭,送去监狱及精神病院。
次被告行动不便,撑著拐杖步出法庭,并以报纸遮脸避免曝光,首被告则任由拍照。
此案法官是慕斯里,主控官是卡玛丽扎副检察司。
首被告接受强制治疗
法官慕斯里下判时说,首被告犯案时精神状况不正常,宣判必须进入精神病院接受强制治疗。
他说,第二被告手段残忍,刑罚必须足以反映案情的严重,以警惕世人,宣判三项罪名各判坐牢18年,但同时执行。
第二被告的代表律师安巴要求上诉,并以被告年事已高及健康问题为由,向法官求情暂缓执行刑罚,但主控官提出反对,在聆听双方陈词后,法官拒绝暂缓刑罚的请求。安巴说,他将继续协助第二被告上诉。
新闻背景:致伤媳妇家婆姐妹自首
家婆致伤媳妇案件于2012年发生,华小教师杨佳珍与家婆发生争执,导致前者被纵火烧伤及利器致伤。
受害者的家婆李惠媚及其妹妹李惠慈,在案发后向警方自首,两姐妹也被控上法庭。
此案原在北海审讯,在主审法官慕斯里调职到大山脚地庭后,此案也移至大山脚地庭审讯。
两名被告一开始也只是控以两项罪名,就是企图谋杀与纵火,但去年4月14日加控多一条以危险武器致伤他人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