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腳23日訊)轟動一時的“家婆致傷媳婦案”今日下判,首被告李惠媚(家婆)被判進入精神病院治療,次被告李惠慈(家婆妹妹)三項罪名罪成,每項罪名各判坐牢18年,同時執行。
兩姐妹面對3項控狀,首控狀指她們于2012年5月8日約下午4時,在敦胡先花園組屋一單位內,使用利刃企圖謀殺當時42歲的楊佳珍,觸犯刑事法典第307條文,並與第34條文同讀,一旦致傷罪成將被判監禁20年。
次控狀指兩人在相同日期、時間及地點,使用易燃品縱火,觸犯刑事法典第436條文,與第34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將被判監禁20年及罰款。
首被告木無表情
第三控狀指她們在相同日期、時間及地點,利用危險武器故意致傷楊佳珍,觸犯刑事法典第326條文,與第34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20年,同時可另加罰款或鞭刑。
兩名被告今午在代表律師迪夫古馬(首被告律師)、安巴(次被告律師)及首被告的男性友人王鈿淞陪同下出庭。
在法官宣布判決,聽聞通譯員翻譯后,首被告木無表情,次被告一臉錯愕,眼眶泛紅。她們被庭警扣上手銬帶出法庭,送去監獄及精神病院。
次被告行動不便,撐著拐杖步出法庭,並以報紙遮臉避免曝光,首被告則任由拍照。
此案法官是慕斯里,主控官是卡瑪麗扎副檢察司。
首被告接受強制治療
法官慕斯里下判時說,首被告犯案時精神狀況不正常,宣判必須進入精神病院接受強制治療。
他說,第二被告手段殘忍,刑罰必須足以反映案情的嚴重,以警惕世人,宣判三項罪名各判坐牢18年,但同時執行。
第二被告的代表律師安巴要求上訴,並以被告年事已高及健康問題為由,向法官求情暫緩執行刑罰,但主控官提出反對,在聆聽雙方陳詞后,法官拒絕暫緩刑罰的請求。安巴說,他將繼續協助第二被告上訴。
新聞背景:致傷媳婦家婆姐妹自首
家婆致傷媳婦案件于2012年發生,華小教師楊佳珍與家婆發生爭執,導致前者被縱火燒傷及利器致傷。
受害者的家婆李惠媚及其妹妹李惠慈,在案發後向警方自首,兩姐妹也被控上法庭。
此案原在北海審訊,在主審法官慕斯里調職到大山腳地庭后,此案也移至大山腳地庭審訊。
兩名被告一開始也只是控以兩項罪名,就是企圖謀殺與縱火,但去年4月14日加控多一條以危險武器致傷他人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