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屋优惠.没获回扣 屋主须查合同找证据
在回扣优惠期间签订房屋买卖合约,发展商却以银行迟过账为由,拒绝回扣。
⊙方先生指出,他于去年11月订购新单位时,负责销售的经纪表明,任何人只需下订就能享有购入该单位所有的回扣。
他说,由于第一次申请银行贷款不获批,延至今年3月才签订屋子的买卖合同。
“之后我却没收到该公司于4月30日所发出的1000令吉房屋回扣。”
他说,发展商当时以银行于5月汇款为由,拒绝给他发出4月份的回扣。
方先生想问,既然他已于3月签订屋子买卖合同,是否有权利追回今年4月份的回扣?
★麦嘉强律师
发展商对于回扣一事的确握有最终决定权,有关回扣恐怕难以追讨。
经纪的承诺仅属口头承诺,除非事主有录音或其他证据,否则无法成立。
我建议事主先翻查房屋买卖合同内的条款,确认经纪所说的是否列在其中。
若没有,事主可将事情过程详细描写,并转交给有关经纪,请求对方帮忙追讨有关回扣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