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屋優惠.沒獲回扣 屋主須查合同找證據
在回扣優惠期間簽訂房屋買賣合約,發展商卻以銀行遲過賬為由,拒絕回扣。
⊙方先生指出,他於去年11月訂購新單位時,負責銷售的經紀表明,任何人只需下訂就能享有購入該單位所有的回扣。
他說,由於第一次申請銀行貸款不獲批,延至今年3月才簽訂屋子的買賣合同。
“之後我卻沒收到該公司於4月30日所發出的1000令吉房屋回扣。”
他說,發展商當時以銀行於5月匯款為由,拒絕給他發出4月份的回扣。
方先生想問,既然他已於3月簽訂屋子買賣合同,是否有權利追回今年4月份的回扣?
★麥嘉強律師
發展商對於回扣一事的確握有最終決定權,有關回扣恐怕難以追討。
經紀的承諾僅屬口頭承諾,除非事主有錄音或其他證據,否則無法成立。
我建議事主先翻查房屋買賣合同內的條款,確認經紀所說的是否列在其中。
若沒有,事主可將事情過程詳細描寫,並轉交給有關經紀,請求對方幫忙追討有關回扣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