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屋優惠.沒獲回扣 屋主須查合同找證據

在回扣優惠期間簽訂房屋買賣合約,發展商卻以銀行遲過賬為由,拒絕回扣。

⊙方先生指出,他于去年11月訂購新單位時,負責銷售的經紀表明,任何人只需下訂就能享有購入該單位所有的回扣。

他說,由于第一次申請銀行貸款不獲批,延至今年3月才簽訂屋子的買賣合同。

“之后我卻沒收到該公司于4月30日所發出的1000令吉房屋回扣。”

他說,發展商當時以銀行于5月匯款為由,拒絕給他發出4月份的回扣。

方先生想問,既然他已于3月簽訂屋子買賣合同,是否有權利追回今年4月份的回扣?

★麥嘉強律師

發展商對于回扣一事的確握有最終決定權,有關回扣恐怕難以追討。

經紀的承諾僅屬口頭承諾,除非事主有錄音或其他證據,否則無法成立。

我建議事主先翻查房屋買賣合同內的條款,確認經紀所說的是否列在其中。

若沒有,事主可將事情過程詳細描寫,並轉交給有關經紀,請求對方幫忙追討有關回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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