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合約列明辭職條件 無力賠償找勞工部
未過試用期,但已簽署試用期合約,如今因有急事得辭職,也無能力賠償公司,該怎么辦?
⊙李小姐指出,她在一家公司上班5個月,還未通過試用期。
她說,她剛開始上班時,和公司簽了一份合約,內容是公司有權在24小時內解雇她,她在試用期離職,需給公司3個月的通知,否則就得做出賠償。
她指出,如今已5個月,公司還未讓她通過試用期,她家里發生緊急事故,她不得不辭職。
她說,以目前的情況來說,她根本沒有能力賠償給公司,可是又不得不辭職。
因此,李小姐想知道,若她真的辭職了且沒有賠償,公司是否有會起訴她,她還可以採取什么行動來解決?
★林若輝律師
李小姐的公司所開出的條文,確實對員工不公平。
合約上雖然有說若要離職必須給3個月的通知,但李小姐根據勞工法令,給1個月的通知即可。
我也建議李小姐把這合約內容交給勞工部監查,協助她和公司商談離職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