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益:在民主国家 法律宗教义务有别
(吉隆坡2日讯)首相署前部长拿督再益依布拉欣依指出,在一个民主国家,一个人可以选择是否遵循其宗教义务,但无法选择要不要遵守法律。
他在《星报》专栏发表文章时说,日前大马伊斯兰革新组织妇女组主席拿汀巴杜卡仄阿斯玛发表不应该歧视女性的言论,这个言论是正确的,因为国家已经有法律保障女性。
“但是,如果她指的是发生在达迈专科医院,女护士必须穿短袖制服的争议事件的话,那么仄阿斯玛就错了,有关条例早在1989年就已经存在。”
法律必须遵守
他指出,我国法庭已经裁定,不可以戴头巾(serban)去学校或者在工作场合,穿上用来遮盖妇女头发的是头巾(Hijab)。
他说,这是目前我国的法律立场,但是仄阿斯玛另有论点,她认为穆斯林妇女别无选择,必须遮盖“羞体”(aurat),履行宗教义务。
他指出,就如有许多大马穆斯林一样,仄阿斯玛似乎也无法理解宗教义务与遵守法律的分别,前者是很个人的事情,而后者不分宗教,所有人都必须遵守。
他说,他知道许多穆斯林会因此而不满他,将宗教戒律和国家法律区分,他们会认为,做为穆斯林就应该将宗教法放在首位,绝不能妥协。
“我只能说,如果要生活在民主环境,就必须区分国家法律和宗教义务,民主国家与宗教国家是有分别的。”
他指出,如果强迫推行宗教制度,不理会他人的意愿,那么这与“伊斯兰国”没有分别,不相信选择,而事实上,穆斯林是有得选择的,因为上苍给了他们想法(the mi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