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訊)首相署前部長拿督再益依布拉欣依指出,在一個民主國家,一個人可以選擇是否遵循其宗教義務,但無法選擇要不要遵守法律。
他在《星報》專欄發表文章時說,日前大馬伊斯蘭革新組織婦女組主席拿汀巴杜卡仄阿斯瑪發表不應該歧視女性的言論,這個言論是正確的,因為國家已經有法律保障女性。
“但是,如果她指的是發生在達邁專科醫院,女護士必須穿短袖制服的爭議事件的話,那麼仄阿斯瑪就錯了,有關條例早在1989年就已經存在。”
法律必須遵守
他指出,我國法庭已經裁定,不可以戴頭巾(serban)去學校或者在工作場合,穿上用來遮蓋婦女頭髮的是頭巾(Hijab)。
他說,這是目前我國的法律立場,但是仄阿斯瑪另有論點,她認為穆斯林婦女別無選擇,必須遮蓋“羞体”(aurat),履行宗教義務。
他指出,就如有許多大馬穆斯林一樣,仄阿斯瑪似乎也無法理解宗教義務與遵守法律的分別,前者是很個人的事情,而后者不分宗教,所有人都必須遵守。
他說,他知道許多穆斯林會因此而不滿他,將宗教戒律和國家法律區分,他們會認為,做為穆斯林就應該將宗教法放在首位,絕不能妥協。
“我只能說,如果要生活在民主環境,就必須區分國家法律和宗教義務,民主國家與宗教國家是有分別的。”
他指出,如果強迫推行宗教制度,不理會他人的意願,那麼這與“伊斯蘭國”沒有分別,不相信選擇,而事實上,穆斯林是有得選擇的,因為上蒼給了他們想法(the mi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