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自卫有底线 过度行使武力属违法
(吉隆坡3日讯)法律专家指出,尽管法律允许公众在面对罪案时,行使自卫权利,甚至“不小心”杀害对方都是情有可原,唯法律也阐明过度使用武力即属违法。
高级联邦律师依沙尤索夫告诉《星报》,刑事法典第96和97条文已清楚列明公众有权使用武力进行自卫。
他说,96条文阐明,公众行使自卫权利并非一项罪名;97条文也阐明,每个人都有自卫权,以免遭受身体上的伤害,或阻止财物遭到偷窃、抢劫或破坏等。
“不过,‘自卫’和‘谋杀’只是一线之差。”
连捅多刀可视为谋杀
尽管如此,他说,第99(4)条文也说明,公众不得使用超过当时情况所需的武力来进行自卫,否则即属违法。
他举例,当某人遭歹徒以木板袭击而使用鎗械击毙对方,因一般木板不足以对一名成年人带来严重的生命威胁,因此不足以让事主拥有自卫杀死对方的合法理由。
“反之,若事主身边带着3名小孩,那就足以构成自卫杀人的理由,因木板可对小孩带来生命危险。”
另外,刑事辩护律师斯里坎比莱也举例,屋主被持刀的匪徒攻击时,若一刀将匪徒刺死即算是自卫,但若屋主连捅匪徒3至4刀,即可被解读为蓄意谋杀对方,即可被控谋杀。
早前,登嘉楼一名巫裔男子在住家刺死一名企图爆窃的匪徒,结果被控谋杀罪,案件引起各界争议。
对此,律师公会前主席拉古纳说,通常大马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都从常理角度作出考量,许多案件的被告最终都被允许使用自卫权利而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