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訊)法律專家指出,儘管法律允許公眾在面對罪案時,行使自衛權利,甚至“不小心”殺害對方都是情有可原,唯法律也闡明過度使用武力即屬違法。
高級聯邦律師依沙尤索夫告訴《星報》,刑事法典第96和97條文已清楚列明公眾有權使用武力進行自衛。
他說,96條文闡明,公眾行使自衛權利並非一項罪名;97條文也闡明,每個人都有自衛權,以免遭受身體上的傷害,或阻止財物遭到偷竊、搶劫或破壞等。
“不過,‘自衛’和‘謀殺’只是一線之差。”
連捅多刀可視為謀殺
儘管如此,他說,第99(4)條文也說明,公眾不得使用超過當時情況所需的武力來進行自衛,否則即屬違法。
他舉例,當某人遭歹徒以木板襲擊而使用鎗械擊斃對方,因一般木板不足以對一名成年人帶來嚴重的生命威脅,因此不足以讓事主擁有自衛殺死對方的合法理由。
“反之,若事主身邊帶著3名小孩,那就足以構成自衛殺人的理由,因木板可對小孩帶來生命危險。”
另外,刑事辯護律師斯里坎比萊也舉例,屋主被持刀的匪徒攻擊時,若一刀將匪徒刺死即算是自衛,但若屋主連捅匪徒3至4刀,即可被解讀為蓄意謀殺對方,即可被控謀殺。
早前,登嘉樓一名巫裔男子在住家刺死一名企圖爆竊的匪徒,結果被控謀殺罪,案件引起各界爭議。
對此,律師公會前主席拉古納說,通常大馬法庭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都從常理角度作出考量,許多案件的被告最終都被允許使用自衛權利而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