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改教判决属宗教课题 民事法庭没权审理
(吉隆坡5日讯)“印裔妇女英德拉子女改教争抚养权”案完整版判词今日出炉,上诉庭法官拿督峇利亚与芭达丽雅皆指出,无论是否穆斯林,都必须交由拥有专属管辖权的伊斯兰法庭决定。
他们在长达34页的书面判词中指出,任何人的改教判决,严格上来说,都属于宗教课题,因此民事法庭是没有司法权限审理,而且3名孩子的信奉伊斯兰证书是有效及合法的。
他们说,2004年霹雳州伊斯兰宗教行政部确实有给予伊斯兰法庭权力,厘清一名穆斯林的身分。
“若要让民事法庭司法审核伊斯兰法庭的专属领域,是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21条款,而且也不符合司法审核的原则。”
没入禀伊斯兰法庭
上诉庭日前以2比1多数票裁决,推翻怡保高庭于2013年的判决,即撤销英德拉3名儿女于2009年信奉伊斯兰的证书,这意味英德拉的孩子,在法律上依然是穆斯林。
他们指出,3名孩子的改教证书是由伊斯兰宗教行政部发出,说明了改教事宜已确定,而且已被记录在改教事务部。
“我们认为,由于申请人(英德拉)提供不足的证据,而且也没有入禀伊斯兰法庭,所以3名孩子的改教证书依然符合法律效应。”
他们说,当时怡保高庭司法专员在裁决时,并无考量到霹雳州伊斯兰宗教行政第101条文,即任何改教证书都会被视为说出事实的证据。
他们也不认同怡保高庭指英德拉前夫莫哈末利端擅自为孩子改教,已剥夺了英德拉身为一名非穆斯林在联邦宪法第11条文下所赋予的权利。
哈密苏丹:擅自改教滥用伊庭程序
至于持反对票的上诉庭法官拿督哈密苏丹,在长达74页的书面判词中指出,莫哈末利瑞擅自为孩子改教的举动,已经滥用伊斯兰法庭的程序。
他说,英德拉3名孩子的信奉伊斯兰证书与宗教法庭的司法权限无关,因这是由改教事务注册官负责,属行政上的决定,所以有关证书理应无效。
为争取孩子抚养权
他说,莫哈末利瑞明显是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滥用伊斯兰法庭程序。
“3名孩子没有现身宣誓,已不符合2004年霹雳州伊斯兰宗教行政第96及106条文;第50条文也没有授权伊斯兰法庭,审理非穆斯林的案件,这已违反法律,也与联邦宪法下阐明的国家原则不符。”
他说,所有国人都必须遵从国家原则,创造和谐社会,避免彼此不信任和紧张。
哈密苏丹指出,根据州法定条文,父母只可以为本身改教,若是一名未成年者要改教,则必须获得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
“不幸的是,这‘复杂的判例’却出现在马来西亚,所有法庭判词都是以国会至上为本;所有的行政决定和司法行动,都离不开宪法的框架。”
他说,无论是由哪个法官或哪间法庭审理,所有裁决或许会有不同,但都必须根据现有法律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