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改教判決屬宗教課題 民事法庭沒權審理
(吉隆坡5日訊)“印裔婦女英德拉子女改教爭撫養權”案完整版判詞今日出爐,上訴庭法官拿督峇利亞與芭達麗雅皆指出,無論是否穆斯林,都必須交由擁有專屬管轄權的伊斯蘭法庭決定。
他們在長達34頁的書面判詞中指出,任何人的改教判決,嚴格上來說,都屬于宗教課題,因此民事法庭是沒有司法權限審理,而且3名孩子的信奉伊斯蘭證書是有效及合法的。
他們說,2004年霹靂州伊斯蘭宗教行政部確實有給予伊斯蘭法庭權力,釐清一名穆斯林的身分。
“若要讓民事法庭司法審核伊斯蘭法庭的專屬領域,是違反了聯邦憲法第121條款,而且也不符合司法審核的原則。”
沒入稟伊斯蘭法庭
上訴庭日前以2比1多數票裁決,推翻怡保高庭于2013年的判決,即撤銷英德拉3名兒女于2009年信奉伊斯蘭的證書,這意味英德拉的孩子,在法律上依然是穆斯林。
他們指出,3名孩子的改教證書是由伊斯蘭宗教行政部發出,說明了改教事宜已確定,而且已被記錄在改教事務部。
“我們認為,由于申請人(英德拉)提供不足的證據,而且也沒有入稟伊斯蘭法庭,所以3名孩子的改教證書依然符合法律效應。”
他們說,當時怡保高庭司法專員在裁決時,並無考量到霹靂州伊斯蘭宗教行政第101條文,即任何改教證書都會被視為說出事實的證據。
他們也不認同怡保高庭指英德拉前夫莫哈末利端擅自為孩子改教,已剝奪了英德拉身為一名非穆斯林在聯邦憲法第11條文下所賦予的權利。
哈密蘇丹:擅自改教濫用伊庭程序
至于持反對票的上訴庭法官拿督哈密蘇丹,在長達74頁的書面判詞中指出,莫哈末利瑞擅自為孩子改教的舉動,已經濫用伊斯蘭法庭的程序。
他說,英德拉3名孩子的信奉伊斯蘭證書與宗教法庭的司法權限無關,因這是由改教事務註冊官負責,屬行政上的決定,所以有關證書理應無效。
為爭取孩子撫養權
他說,莫哈末利瑞明顯是為了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濫用伊斯蘭法庭程序。
“3名孩子沒有現身宣誓,已不符合2004年霹靂州伊斯蘭宗教行政第96及106條文;第50條文也沒有授權伊斯蘭法庭,審理非穆斯林的案件,這已違反法律,也與聯邦憲法下闡明的國家原則不符。”
他說,所有國人都必須遵從國家原則,創造和諧社會,避免彼此不信任和緊張。
哈密蘇丹指出,根據州法定條文,父母只可以為本身改教,若是一名未成年者要改教,則必須獲得家長或監護人的同意。
“不幸的是,這‘複雜的判例’卻出現在馬來西亞,所有法庭判詞都是以國會至上為本;所有的行政決定和司法行動,都離不開憲法的框架。”
他說,無論是由哪個法官或哪間法庭審理,所有裁決或許會有不同,但都必須根據現有法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