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電影藝術風格稱為“暴力美學”,導演以慢鏡頭和鮮艷色彩,細緻地呈獻暴力的唯美一面,既然暴力可以被美化,在大馬,連違法也能被美化。
不知從何時開始,大馬到處充斥“違法美學”,所謂違法美學是以強詞奪理、黑白顛倒和混賬變正常的手法去美化不當行為,表面上“違法”與“美學”看似風馬牛不相及,但大馬人總能發揮得淋漓盡致。
小市民的違法美學就像一些人覺得多走兩步,將垃圾丟入垃圾桶是很傻的事,隨手亂丟就行啊;管你雙線或黃線,只要自己方便,隨處可停車;人們總有理由拒付角子機、闖紅燈或超速,明明自己錯,還要責怪執法人員來Kacau。
最近反貪會透露,在反貪污法令第18條文下,公司職員謊稱生病請假是一項貪污罪行,請“假病假”,還領取公司薪金的人一旦被證實沒病痛,必須歸還薪金和罰款。許多人會驚訝,誰沒騙過病假?不過是休息一兩天,用得著控上法庭嗎?他們始終不覺得自己有錯,反而覺得老闆故意刁難。
哪項條文阻公佈真相?
同樣地,執法單位也慣用違法美學來合理化許多罪行,例如員工呈交一張假病假單是假索賠,卻被視為貪污,而不是在刑事法典下被控詐騙公司,其實醫生收錢才發出假病假單,理應是被控受賄的對象。大家懊惱的是來歷不明的財產不算貪污,但是請假病假就違法了。
在選舉期間,政治人物公然以“我幫你,你幫我”作為與選民交換選票的條件,同樣被美化為拉票,而不是賄選。他們如此理直氣壯,你擦擦眼睛,以為看錯了。
反貪污委員會特別擅長違法美學,他們在說不出捐獻者身分情況下,自行宣佈26億令吉是“政治獻金”,大馬反貪污委員會特別行動組主任巴裡更說,根據2009年反貪會法令,反貪會不能公佈26億令吉政治獻金的捐獻者身分。
反貪會只擔心公開資料有無牴觸法令,卻沒說明到底是哪一項條文阻止反貪會公佈真相?
所謂法律不外乎情理,如果反貪會為了公義而公佈資料,難道總檢察署會控告反貪會違法嗎?
倘若反貪會有勇氣去公佈真相卻受到對付,人民絕對會成為反貪會的后盾,好讓反貪會不再需要違法美學,正義凜然地將弊案查個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