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導自演擄綁案 少女面控含淚認罪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自導自演擄綁案 少女面控含淚認罪

少女本週三從巴生中央醫院,被帶往巴生地庭面控。
少女本週三從巴生中央醫院,被帶往巴生地庭面控。

(巴生6日訊)是害怕?還是愧疚?自導自演擄綁案的14歲巫裔少女今日被帶往巴生地庭面控時,含淚認罪!



其余兩名疑是男友的19歲華裔男被告顏清德(譯音)及涉嫌于2014年12月強姦少女的16歲巫裔少年也同樣面控,但前者不認罪,后者則因父母缺席,需明日再定奪。

此案主控官是賽法立副檢察司,14歲少女的辯護律師是諾愛達,顏清德的辯護律師是依恩馬克辛森,16歲少年則未有辯護律師到場,主審推事為諾阿斯瑪。

1月14日宣判



控狀指14歲少女于2015年12月29日上午約9時12分,在巴生港口蘇丹蘇萊曼鎮故意捏造本身被擄綁,因而觸犯刑事法典第196條文(提供虛假資料),並可在193條文下被判刑。

少女在父母陪同下面控並當庭認罪,推事諭令控方提供福利局有關少女的道德評估報告,同時擇定1月14日宣判。

主控官稍后要求被告須繳付5000令吉保釋金,理由是被告有離家出走的前科,但其辯護律師則指被告是家中長女,弟妹仍在求學中,家庭負擔沉重。

少女辯護律師指出,被告曾在放假期間打工減輕家庭開銷,生性並不壞,加上目前學校已開學,希望法庭能降低保釋金讓被告得以盡快回校求學。

最后,推事允許被告以1500令吉及父母兩人擔保下保外,並諭令被告必須每兩周到警局報到,以確認行蹤。

此外,主控官指出,未成年的14歲及16歲男女被告將會在刑事法典下被控,但一旦罪成,將會在兒童法令下被判。

“一旦被判,他們將有可能被送往接受輔導或被判入改造中心,甚至是感化院,一切將由地庭定奪。”

16歲男被告與少女
在兒童法令下被判

兩名分別19歲及16歲的男被告,分別在刑事法典第361條文及376(1)條文下被控,后者因未成年,因此將會與少女一同在兒童法令下被判。

顏清德被控于2015年12月27日下午2時,在雪州蘇丹蘇萊曼鎮巴生北港國小前,未經父母與監護人的同意,帶走14歲少女,因而觸犯刑事法典第361條文,並可在第363條文下被控。

他不認罪,主控官則因被告有在警方尋人時在逃的紀錄,而要求被告以8000令吉保外,但其辯護律師指由于被告與父親都為鐵匠,收入不多,也一同工作及居住,同時沒有國際護照,因此不會棄保而逃,要求降低保釋金。

最后,推事允許被告以5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案件將于2月25日過堂。

16歲的男被告則被控在2014年12月期間,在雪州蘇丹蘇萊曼鎮的住家強姦少女,因此觸犯刑事法典第376(1)條文(強姦)。

由于被告未成年,父母或監護人週三皆未出庭,推事指示主控官聯絡其父母于週四必須出庭,陪同孩子再次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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