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导自演掳绑案 少女面控含泪认罪
(巴生6日讯)是害怕?还是愧疚?自导自演掳绑案的14岁巫裔少女今日被带往巴生地庭面控时,含泪认罪!
其余两名疑是男友的19岁华裔男被告颜清德(译音)及涉嫌于2014年12月强奸少女的16岁巫裔少年也同样面控,但前者不认罪,后者则因父母缺席,需明日再定夺。
此案主控官是赛法立副检察司,14岁少女的辩护律师是诺爱达,颜清德的辩护律师是依恩马克辛森,16岁少年则未有辩护律师到场,主审推事为诺阿斯玛。
1月14日宣判
控状指14岁少女于2015年12月29日上午约9时12分,在巴生港口苏丹苏莱曼镇故意捏造本身被掳绑,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196条文(提供虚假资料),并可在193条文下被判刑。
少女在父母陪同下面控并当庭认罪,推事谕令控方提供福利局有关少女的道德评估报告,同时择定1月14日宣判。
主控官稍后要求被告须缴付5000令吉保释金,理由是被告有离家出走的前科,但其辩护律师则指被告是家中长女,弟妹仍在求学中,家庭负担沉重。
少女辩护律师指出,被告曾在放假期间打工减轻家庭开销,生性并不坏,加上目前学校已开学,希望法庭能降低保释金让被告得以尽快回校求学。
最后,推事允许被告以1500令吉及父母两人担保下保外,并谕令被告必须每两周到警局报到,以确认行踪。
此外,主控官指出,未成年的14岁及16岁男女被告将会在刑事法典下被控,但一旦罪成,将会在儿童法令下被判。
“一旦被判,他们将有可能被送往接受辅导或被判入改造中心,甚至是感化院,一切将由地庭定夺。”
16岁男被告与少女
在儿童法令下被判
两名分别19岁及16岁的男被告,分别在刑事法典第361条文及376(1)条文下被控,后者因未成年,因此将会与少女一同在儿童法令下被判。
颜清德被控于2015年12月27日下午2时,在雪州苏丹苏莱曼镇巴生北港国小前,未经父母与监护人的同意,带走14岁少女,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361条文,并可在第363条文下被控。
他不认罪,主控官则因被告有在警方寻人时在逃的纪录,而要求被告以8000令吉保外,但其辩护律师指由于被告与父亲都为铁匠,收入不多,也一同工作及居住,同时没有国际护照,因此不会弃保而逃,要求降低保释金。
最后,推事允许被告以5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案件将于2月25日过堂。
16岁的男被告则被控在2014年12月期间,在雪州苏丹苏莱曼镇的住家强奸少女,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强奸)。
由于被告未成年,父母或监护人周三皆未出庭,推事指示主控官联络其父母于周四必须出庭,陪同孩子再次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