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僱主沒繳付公積金7年 可依程序投訴追討
前僱主出爾反爾,遲遲不為員工繳公積金。
⊙鍾小姐的妹妹在一間髮廊工作7年,僱主從來不替她繳公積金。
她說,在這7年裡,妹妹不斷追問僱主,僱主僅是敷衍回答。
她指出,妹妹的薪水單內,也沒列明公積金的扣除數額。
她說,妹妹辭職後,自行開了一間髮廊,與前僱主有生意來往。
妹妹因前僱主7年未為她繳公積金,從雙方生意來往交易中扣除,前僱主卻每日到妹妹的髮廊追債,更指不會還她之前所欠的公積金。
她想知道,妹妹的前僱主是否有責任還過去7年的公積金?
★林若輝律師
為員工開設公積金戶頭是僱主必須盡的責任,若僱主沒有履行這責任,事主可向公積金局投訴。
鍾小姐妹妹的前僱主確有責任付還過去7年的公積金數額,但追討欠款的責任應是公積金局的工作。
鍾小姐的妹妹可先向公積金局申請一個戶頭,然後按照程序投訴,向前僱主追討欠款,另外也得提供證據,證明她曾替前僱主工作,卻沒獲得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