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記者,我常會接獲許多各行各業,包括公會、商會、協會、會館、廟堂、政黨、議員及政府單位等的各種採訪通知。
如果警方臨時通知將召開某案件記者會,即便是兩小時后才開始,同一時間和另一個訪問撞上,在人手不足情況下,都要暫時擱置后者,飛赴警局。
同一情況發生在法庭,記者臨時接獲消息指法庭將在今午提控某某人,基于早前曾跟進此案件,所以不能耽擱;另一種情況是發生命案、車禍等意外事故,也需及時採訪,並優先處理。
其余人士預先安排的節目,可以提早通知,如在節目進行數天或一週前,透過各種管道通知記者,公會或商會辦週年宴,或舉行動土禮,一般上都會發來請柬或邀請函。
政府單位則透過電郵或傳真方式,最遲一天前給予通知,報館辦事處便能按照工作程序,在傍晚安排隔天節目,並向主管及總社報備,若無節目則自行安排專訪。
然而,有些時候,總有非意外或非及時新聞的採訪通知,在凌晨酣睡之時擾人清夢,或下午通知兩小時后的傍晚採訪,這是不必要及可以避免的,因會影響記者隔天或早已安排的採訪行程。
在非緊急及有安排空間的情況下,議員應與參與節目的各造協商,擬定“日期”召開記者會,而非臨時急就章。
若是重要新聞,更應該提早通知,以便媒體可以調整作業,派出人手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