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男方卻不打算平分聯名產業。
⊙劉女士說,她與前夫結婚3年,婚前聯名買了一間房屋,也是兩人一起供還房貸。
“近年,我們的關係變差,時不時都吵架,商量后決定離婚。”
她說,他們打算把房子賣掉,並平分所得,然而前夫卻不同意平分。
“前夫表示房屋的首期是他出的,而且婚后,在我工作前,也有半年左右的貸款是他一人承擔,因此不同意平分,而是要佔三分之二。”
她指出,前夫為人計較,婚后家中的開銷也從不負責,都是她在付出,而且還要負責一半的貸款,平分房屋所得,是她應得的。
她想知道,兩人賣屋后,該筆款項會如何分配,是直接分成兩份,還是其他方式?
★林若輝律師
基本上,聯名的房屋都是各佔50%,除非有特別狀況,否則屋子出售后,律師是平分所得交給雙方。
除非雙方同意,就可以向律師要求,按彼此同意的比例分配,不然都是雙方一半的。
如果事主擔心,可以在日后簽署買賣合約時,看清楚是否有條文,說明是讓男方獲得更多利益,若是如此,可以拒絕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