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3年前终止合约 租户可提告讨公道
2013年以私人名义租店做生意,未有违反租约,业主却听从拆伙人的吩咐,单方面终止租约。
⊙姚太太指出,她2013年以个人名义租下一间店铺,与另一名股东经营厨具生意。
她说,生意经营不到3个月后,她和股东意见不合而决定拆伙,对方立刻到店内搬走所有剩余的货物,还要求业主将店铺大门锁起,不让她入内。
她说,业主对拆伙人言听计从,还和拆伙人将店内新置的家私及冷气拆除卖出。
“事后,业主以我单方面终止租约为由,将我们签署租约时支付的2个月上期、1个月按金及1年的英达丽水公司费用,超过约1万令吉充公。”
她强调,自己并没有违反租约条款,也没有向业主表示要终止租约。
她认为,业主不应单听拆伙人的片面之词,毕竟租约是她签署。
姚太太想问,事隔至今已2年余,当时她未有采取任何行动,现在可否起诉业主,索回应得赔偿。
★林若辉律师
按照法律规定,事主在事情发生后的6年内仍能提出控告。
我建议事主带同租凭合同前去咨询律师,并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如实告知,让律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