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3年前終止合約 租戶可提告討公道

2013年以私人名義租店做生意,未有違反租約,業主卻聽從拆夥人的吩咐,單方面終止租約。

⊙姚太太指出,她2013年以個人名義租下一間店鋪,與另一名股東經營廚具生意。

她說,生意經營不到3個月后,她和股東意見不合而決定拆夥,對方立刻到店內搬走所有剩余的貨物,還要求業主將店鋪大門鎖起,不讓她入內。

她說,業主對拆夥人言聽計從,還和拆夥人將店內新置的家私及冷氣拆除賣出。

“事后,業主以我單方面終止租約為由,將我們簽署租約時支付的2個月上期、1個月按金及1年的英達麗水公司費用,超過約1萬令吉充公。”

她強調,自己並沒有違反租約條款,也沒有向業主表示要終止租約。

她認為,業主不應單聽拆夥人的片面之詞,畢竟租約是她簽署。

姚太太想問,事隔至今已2年余,當時她未有採取任何行動,現在可否起訴業主,索回應得賠償。

★林若輝律師

按照法律規定,事主在事情發生后的6年內仍能提出控告。

我建議事主帶同租憑合同前去諮詢律師,並將事情的來龍去脈如實告知,讓律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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