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嚴懲污染者 環境法或納入嚴格責任
(莎阿南18日訊)天然資源及環境部長拿督斯里旺朱乃迪指出,該部將檢討1974年環境素質法令,納入“嚴格責任”概念,對付污染環境者。
他以目前發生的關丹鋁土礦開採活動為例,指其部門只能收集污染樣本及數據,而無法採取行動對付任何人。
因此,他認為修改法令,將可以對付和提控涉及者。
他強調,儘管礙於我國憲法原則,只有總檢察署才能進行案件提控,但只要修正法令,納入“嚴格責任”概念,則將有斟酌空間。
“例如,我們部門現只能進行收集污染證據,而納入有關概念後,可讓肇事單位負責,包括去證明他們是否有意或無心犯法。
“如果我們發現一艘船隻涉及排放黑油至海面,我們難以將之定罪;不過,在這個‘嚴格責任’概念下,我們可要當時開船的船長負上責任。”
他也說明,還未就此事,向總檢察署提出建議及獲得回應。
旺朱乃迪今日出席國家海洋污染研討會後,在記者會上這么說。
此外,他提醒國人,環境課題和反擊恐怖威脅同樣重要。
促嚴正看待
他說,在巴黎舉行的聯合國氣候大會早已預測,隨著全球暖化和冰川融化,將有許多城市可能在未來50至70年間被“淹沒”。
“根據部門調查,東馬兩州和半島都有城市面臨這風險,可大家沒嚴正看待。”
另外,針對關丹鋁土礦事件,他說,環境局每2星期會將水源樣本送去化驗;雖不知最新水質情況,但相信有所改善,因開採活動已停止。
出席嘉賓包括天然資源與環境部秘書長拿督斯里阿茲占及環境局主任拿督阿末卡馬魯納吉。
包括海洋污染事件
去年接15宗投訴
旺朱乃迪披露,在2015年期間,天然資源與環境部共接獲15宗投訴,其中也涉及海洋污染事件;在2009年至2015年期間,環境局共接獲121宗水域受石油污染的案件。
他說,縱觀大馬歷史,國內並未發生嚴重的漏油事故,而近期最為嚴重的是發生於2010年的墨西哥灣漏油事件。
他指出,政府為確保海洋環境不受污染,已擬定條例,包括環境質量規定(控制海洋石油污染),及跟鄰國簽署雙邊與多邊協定。
他說,在這條例下,於大馬水域內的石油排放與安裝工程皆受條例管制。
旺朱乃迪為國家海洋污染研討會致詞時,指石油公司與石油運輸公司是導致漏油事件發生的2大禍首。
他說,國內在這一方面擁有許多專家,唯管理與技術不足。
再者,他也以專家研究指出,應以特定材料製成的船隻運輸石油,而非由木板或鐵造的船隻。
他在較後的記者會上,指在處理漏油事件上,經常會與新加坡合作。該部也與新加坡天然資源及環境部成立緊急行動組,一起合作,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