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訊)2名男子涉嫌資助伊斯蘭國(IS)恐怖分子進行恐怖活動案,今日首次在高庭過堂,通譯員重新向被告宣讀控狀后,2名被告否認有罪。
2名被告分別為莫哈末法烏茲(36歲,廚師)及羅海米(39歲,金融顧問)。
羅海米代表律師向法官拿督阿茲曼指出,羅海米有另一宗類似案件已在吉隆坡另一高庭審理,因此,他要求法官,允許將此案連同另一宗案一起審訊。法官最終允許辯方律師要求。
此外,高庭擇定2月2日至5日為審訊日期。
2名被告被指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期間,在梳邦再也SS15馬銀行,通過羅海米的銀行戶頭,資助伊斯蘭國恐怖分子,以支持他們的恐怖活動,牴觸刑事法典第130P條文(574法令),並可在相同法典第34條文(同謀)下同讀。
罪成可被判死刑
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監禁最高30年,或罰款及充公被指牴觸法令或企圖用來犯罪的資產。
此外,2名被告另一宗案件于2014年11月11日被控。
控狀指羅海米在2014年3月29日至同年10月13日,在吉隆坡新村拉惹阿里路,透過Revolusi Islam.com部落格匯款資助在敘利亞的伊斯蘭國(IS)恐怖分子,牴觸刑事法典130G(c)條文。
莫哈末法烏茲則被指在相同時間和地點,協助羅海米匯款,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109條文(教唆),並可在刑事法典130G(c)條文下同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