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706人命喪虎口 闖他人車道、超車不遂、失控肇死亡車禍

(吉隆坡19日訊)失控、駛入他人車道和企圖或超車不遂,是國內釀成死亡車禍的3大因素!

交警數據顯示,去年國內共發生6193宗死亡車禍,導致6706人命喪虎口,其中以失控釀成車禍是最大肇因,共達1713宗(28%),其次是駛入他人車道,共764宗(14%)和企圖超車或超車不遂,共689宗(11%)。

在2014年,全國發生6187宗死亡車禍,釀成6674人死亡,這比2015年的死亡車禍數據相比較,增加了6宗或0.1%。

武吉阿曼交警主任莫哈末阿希爾今午召開匯報會時指出,去年全國的車禍總數為48萬9606宗。

他說,雪蘭莪是2014年和2015年高居車禍率榜首的州屬,共發生了14萬957宗車禍,佔28.8%。

“接著是柔佛、吉隆坡及檳城,分別佔國內車禍率的13.7%、13.2%及8.1%。”

阿希爾說,車禍率沒有這么高的州屬分別是玻璃市、吉蘭丹、登嘉樓及馬六甲,分別佔0.4%、2%、2.1%及11%。

摩哆騎士佔死者多數

“在6706名死者當中,摩哆騎士與摩哆乘客佔大多數。”

他說,其中4203宗是摩哆死亡車禍,佔62.7%,其余包括轎車、路人、羅厘及其它巴士或貨車等等,分別佔20.3%、7.2%、3.3%及6.6%。

此外,他也指出,緊急車道主要允許救援隊伍的交通工具通過,或需要救援的車輛暫停,不能充當普通車道使用。

“濫用緊急車道可能會造成救援隊伍的交通工具無法通行,影響救援進度,這是自私的行為。”

他也說,農曆新年安全行動將于2月1日正式開跑,為期14天,警察總長丹斯里卡立將于本月29日早上10時,親臨雙溪毛糯大道休息站展開推介禮。

警車裝車牌辨識系統

交警將在警車安裝“車牌自動辨識系統”(ANPR)移動攝像機和流動卡片接收器(MCAD),以便與武吉阿曼警察總部資料系統自動連線,即時獲取有關車輛及車主的資料,不必再致電總部查詢,省時省力!

阿希爾指出,警方預計今年6月落實使用“車牌自動辨識系統”(ANPR)移動攝像機,屆時拖欠交通罰單的駕駛人士將無所遁形。

他說,交警去年10月已施行此系統,目前擁有21台移動攝像機,一台已經正在使用,而另20台目前正在鍵入資料和數據,預計最快可在今年6月安裝在警車。

“車牌自動辨識系統”(ANPR)移動攝像機,可即場從資料庫查出該轎車是否是失車,此行徑可預防罪案發生。”

他說,在首都已有600多台流動卡片接收器(MCAD),交警將會再增設3700台儀器,以取代手寫罰單,交警可使用儀器檢查車主的資料,即場查出車主是否是被通緝和有無犯罪記錄,不必透過電話與總部查詢。

僅警方可執行開路任務

只有警方可以執行開路任務,其他的一律違法!

日前有2名巫裔男子冒充警員,為富豪“開路”充場面賺外快,被正牌警員當場識穿逮捕,週二上午已被提控。

阿希爾針對有關課題受詢時透露,其他執法機構或民眾如進行開路或指示車輛改道,皆屬犯法。

“就算是其他的執法機構,也不能開路、護航和指揮交通,他們可以尋求警方協助,否則將被視為觸犯法律。”

他指出,非法開路、護航和指揮交通的行為已觸犯1967年警察法令第21(1)條文,一旦罪成將被罰款不超過5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兼施。

“如果非法開路、護航和指揮交通引發車禍,有關人士或單位必須現身法庭答辯,所造成的損失將不獲政府賠償。”

逾41萬逮捕令罰單未繳

警方為追討拖欠不還罰單而展開的“逮捕令行動”進入第6年,至今全國仍有41萬9406張逮捕令罰單未清還!

從2010年起,全國交警便展開“逮捕令行動”,以向國內共有184萬4887張拖欠罰單不還的車主追討欠款,其中包括去年被列入逮捕令名單的15萬731張罰單。

莫哈末阿希爾說,交警去年曾5次專門針對外籍人士分別在泰國、印尼、新加坡和汶萊犯規后接獲的罰單展開追緝行動。

全國交警去年在全國各地共展開了多達16萬2957項行動,發出655萬3859張罰單,多達60.1%或393萬8047張罰單涉及超速駕駛和2萬6391張罰單(0.4%)涉及濫用緊急車道。

“去年,僅277萬7527張罰單獲解決,公眾受促上網瀏覽交警官網www.myeg.com.my或www.rilex.com.my查交警罰單詳情。”

僅7執法機構可用警訊燈

警訊燈只有7個執法機構可以使用,就算是部長的車也不能安裝警訊燈。

7個可以使用警訊燈的機構包括:警方、消防車、救護車、監獄局、移民局、關稅局和民防部隊。

阿希爾指出,除了這7個執法機構,其他的車輛一律不能安裝警訊燈,就連拖車和棺材車也不能安裝。

“棺材車或出殯車隊可以向警方申請,警方會斟酌情況允許安裝警訊燈,但也只能在上路的時候使用。”

另一方面,阿希爾也透露,只要司機願意出庭做證,行車紀錄儀所拍攝的畫面可以作為呈堂證據。

“民眾如果拍攝到任何違反道路規則的畫面,歡迎前來警局報案。”

“民眾必須出庭做證,所拍攝的畫面才可作為呈堂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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