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或是自殺 控燒死女友小販無罪
(吉隆坡19日訊)涉嫌4年前與女友吵架後,將火水淋至女友身上並點火燒死對方的雞飯小販,今日被判誤殺罪名不成立,當庭獲釋。
高庭法官卡馬丁哈欣宣判時說,考慮了控辯雙方的陳詞後,認為辯方成功挑起合理疑點,因此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卡馬丁指出,不排除女死者自殺的可能性。
無罪釋放
被告謝俊南(譯音,37歲)被控在2012年6月22日凌晨3時30分,於蕉賴斯嘉鎮花園的拉納路女友住家,在點著火之前把易燃液體潑淋在死者身上,並點火致死對方,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304(a)誤殺條文。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最高監禁30年及罰款。
被告原本是牴觸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一旦罪成可被判強制死刑,但在案件審訊尾聲,法官發現控方無法提出有力證據,證明被告有動機謀殺女友張儀敏(譯音,23歲),因而諭令把被告的謀殺控罪,改為刑事法典第304(a)誤殺條文。
經過法庭修改控狀後,被告得以逃過罪成死刑的命運。
被告代表律師拿督拉斯帕星隨後受訪時指出,沒有確鑿證據證明被告點火,其實被告只是想去滅火。
據了解,死者身上90%至94的傷勢,是因為遭淋到易燃液體而嚴重燒傷。死者在事發後4天不治。
此案主控官為莫哈末諾丁副檢察司。
被告妹妹今日全程坐在被告身後旁聽席認真旁聽,在法官說出被告無罪釋放後,立即喜極而泣,隨後更向代表律師連番道謝。